根據《國(guó)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舊黑知》(國(guó)發(fā)〔2000〕16号)規定,自2000年1雨都月1日起(qǐ),對(duì)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員的收企業所得稅,其投資者的生産經(jīng)營所得海城,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、經(jīng)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根據《财政部 國(guó)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鐵腦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财稅〔2008〕159号)規定,合國金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。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暗低人的,繳納個人所得稅;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,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确友數定應納稅所得額:
一、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産經(jīng)營所得綠吃和其他所得,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。
二、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,以全部生産經(jīn月子g)營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問城稅所得額。
三、協商不成(chéng)的,以全部生産經(jīng)營歌分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。
四、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,以全部生産經(jī鄉不ng)營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東通稅所得額。